刑法冷知识:肉刑之旧五刑极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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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肉,象形字,本义为「动物的肉」。
    《说文》中释:「肉,胾(音zì)肉。」

    段注:「胾,大脔也,谓鸟兽之肉。」

    那人身上的肉肉呢?
    「人曰肌,鸟兽曰肉。」

    所以,人身上有胸大肌三角肌肱二头肌,等等。
    如果叫胸大肉、三角肉、肱二头肉,
    感觉怪怪的。
    很容易联想到红烧、清蒸与爆炒。
  • 古代社会,有着严格的等级制度,从吃肉就能看出来。
    左丘明《曹刿论战》中说:「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

    当权者自会搞事情,(你)又何必瞎掺和?
    《孟子·梁惠王上》中也说:「七十者可食肉矣。」
    可见,肉不是想吃就吃,谁都能吃的。
    如果你边走边剔牙,满嘴荤腥,一瞧就是有身份的人。
    不过,当肉成刑,就和民众扯上了紧密联系。
  • 所谓肉刑,顾名思义,是指侵刻肌肤、残害人体的刑罚。
    《荀子·正论》言:「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

    治古,古之治世,即尧、舜治理下的太平盛世,那时没有肉刑。
    如果有人犯罪,也仅用与众不同的服饰加之于人犯,以示耻辱,曰象刑。
    此象刑,非盛行于印度和东南亚的象刑:驱使专门训练过的亚洲象,踩踏、肢裂犯人,使之在惨烈折磨中慢慢死去。
    在印度文化圈,作为刽子手的大象,被王室所供养,代表着王公的绝对权威。
  • 「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
    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的这段论述,表明肉刑发轫于夏、商、周三代。
    部落之间发生冲突,开战,必然会产生俘虏。
    因生产力低下,粮食匮乏,起初,战服通常会被杀掉,以免浪费粮食。
    后来,统治者觉得杀俘太浪费生命,便将其关押起来,专门从事生产劳作。
    为防止逃跑,就在脸上刻字,以增加辨识度。
    是「刻」,叮叮咣咣的刻。
    那时,尚未发明刺青针,就用粗钝铁凿、石钻或刀具,于额头、两颊凿刻创口,再涂亦墨炭入肉,使之永不褪色。
    此即最轻之肉刑:黥刑。
    也称墨刑,黵(音dǎn)刑。
  • 西周时期,墨刑大行其道。
    周初刑法规定「墨罪五百」,即应处墨刑的罪行达五百条之多。
    《尚书·吕刑》亦云:「墨罚之属千。」

    由此可见,民众稍有过错,类似于乱倒垃圾、遛狗不栓绳等,便会被黥面。
    始皇三十四年,丞相李斯奏请焚烧《诗》《书》,严令天下,三十日内不烧者,「黥为城旦」。
    城旦,指修护城墙的苦役。
    刺完青,就发配去当苦力。
  • 比黥刑重一个档次的,是劓(音yì)刑。
    劓,从刀从自,「自」是鼻的古字。
    单看这字长的模样,就像刑罚。
    《周礼·秋官·司刑》郑康成注:「劓,截其鼻也。」

    据考,劓刑产生时代极为久远。
    夏朝时,受过劓刑的便多达上千人。
    商代盘庚迁都后,曾下诏曰:
    「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尚书·盘庚中》)

    意思是说,对那些不仁不义、伺机作恶之人,轻者割鼻,重者处死,让他们断子绝孙!
    受过劓刑,没鼻子见人,不宜在稠人广众中生活,通常被派去戍守边关,了此残生。
  • 秦时,中车府令赵高「私事公子胡亥,喻之决狱」,随意把人抓来割鼻或斩首,给胡亥实习。
    东汉崔实在《政论》中如是说:
    「秦割六国之君,劓杀其民,于是赭衣塞路,有鼻者丑。」

    秦灭六国,把俘虏来的六国军士和老百姓,大多处以劓刑。
    放眼街上,没鼻子的,远比有鼻子的还多。
    久而之久,人们都觉得没鼻子很正常啊,省得碰一鼻子灰。
    倒是有鼻子的,自惭形秽起来,越瞧越觉得长鼻子的样子,真丑。
  • 比劓刑更重的,是刖刑,也称剕刑。
    朝代不同,叫法不同,处刑部位亦不尽相同。
    夏朝称膑(剔除膝盖骨);
    周时叫刖,断足;
    秦代称斩趾。
    罪重者斩右趾,罪轻者斩左趾。
    左右脚的脚趾头,待遇也不一样。
    春秋时期,刖刑泛滥。
    尤其齐国,上大夫晏婴曾跟齐景公聊过这事:
    「国之诸市,屦贱踊贵。」

    受刖刑者众,连鞋子都不值钱了。
    最倒霉的,当属载于《韩非子》中的楚人卞和。
    偶得玉璞,视为至宝,遂进献楚厉王。

    厉王请出鉴宝界的权威专家,进行鉴别。
    专家们搭眼一瞥,假的。
    厉王盛怒,以欺君骗主之罪,刖了卞和的左脚。
    等楚武王即位,卞和拄着单拐又来了。
    倒霉催的,那帮权威专家都没退休呢,卞和的右脚也没了。
    后来,楚文王即位,卞和蹦着来了…
  • 割鼻,断足,中间还有宫刑,又称蚕室、腐刑、阴刑和椓刑等。
    汉代孔安国注:「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女人幽闭,次死之刑。」

    以此看,宫刑并无性别之分。
    据考证,早在三千多年前的商朝,甲骨文中已出现「凸刀」字,状若以刀去势。
    时至周朝,遭受过宫刑的男子称「寺人」。
    「寺」字,由「士」与「寸」构成。
    在古代,「士」乃男性生zhi器的象形字。
    再看「寸」,短就不说了,像不像一只手握着一把小刀?
    「士」与「寸」合,顿觉头皮一紧,裆下一寒。
  • 自暴秦至汉武,遭宫刑者比比皆是。
    太史令司马迁,只因为投降匈奴的李陵辩解几句,就惹得汉武帝雷霆震怒,宫之;
    掖廷令张贺,因与卫太子私交不错。巫蛊祸起,亦身下蚕室,宫之;
    乐坛天王李延年,因年轻时犯法,早早便被宫之,只能眼睁睁看着小弟弟李季厮混后宫,给武帝戴绿帽子。
    东窗事发,诛灭全族,李天王仰天悲呼:「我啥都没干啊。」
    到了南北朝时代,宫刑更甚。
    南宋郑樵所著《通志》卷十六载:
    北魏凡犯「大逆不道要斩,诛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且罚没官府,永世为奴。
  • 古代刑罚的本质目的,意在惩罚、震慑犯罪。
    震慑不了,那就大辟。
    唐初十八学士之一的孔颖达,在《释诂》中云:
    「辟,罪也。死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

    周朝大辟,分七类。
    一曰斩,诛之斧钺;
    二曰杀,以刀刃弃市;
    三曰搏,去衣而磔之。即乱刃裂尸;
    四曰焚,以火烧杀之;
    五曰辜磔,焚裂尸首;
    六曰踣,毙之陈尸于街;
    七曰罄,缢之使毙于隐处。
    秦时大辟更杂更血腥,一斩;二枭首;三车裂;四弃市;五腰斩;六体解(支解);七磔;八蒺藜,等等等等。
    《汉书·刑法志》,汉初又复加凿颠、抽胁、镬(音huò)烹等酷烈肉刑。
  • 商鞅变法,轻教化重惩罚,「刑弃灰于道者」。
    胆敢在大街上乱丢垃圾,必黥面断手。
    世子嬴驷冲撞新法,实乃大罪。
    因其贵为国家储君,不能用刑。
    商鞅就逮了太子傅公子虔和太子师公孙贾代为受过,一刖一黥。
    公子虔不仅是嬴驷的老师,还是秦孝公大哥。
    四年后,公子虔再次犯法,商鞅仍没惯着他,直接劓刑。
    挺翘性感的鼻子没了。
    结果, 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刚挂,商鞅便被公子虔构陷谋反,车裂尸身,全家遭诛。
  • 李斯是商鞅的死忠铁粉。
    秦二世时,李斯上表《行督责书》,大力推行苛刑暴政。
    《史记·李斯列传》如是载:
    「明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

    谁敢违逆,必严惩不贷,往死里整。
    一时间,天下百姓水深火热,苦不堪言。
    最终,李斯也步了商鞅的后尘。
    遭赵高背后捅黑刀子,在饱受铁凿黥面、割鼻、斧钺断足等酷刑之后,被腰斩于市,并夷三族。
    「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
  • 所谓「五刑」,即指前文所述黥、劓、刖、宫、大辟等五种肉刑。
    可怜李斯,以77岁高龄之身,生生尝了个遍。
    古代肉刑制度,具有终身奴役的特点,打完了还得罚,子孙都跟着遭殃。
    《周礼·秋官·掌戮》:「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

    凡杀害亲属的,处死焚尸;
    杀害王的亲属的,分裂尸首;
    凡杀人的,处死街头,陈尸三日…
    脸上黥字者,看城门;
    劓刑割鼻者,守边关;
    阉割去势者,看后宫;
    截足跛行者,饲养牲畜看管动物园(苑囿)。
  • 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
    这便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文帝刑制改革。
    史载,此次改革,源于「缇萦救父」案。
    太仓令淳于意被告发贪贿,按律当处肉刑。
    淳于意生有5个女儿,没儿子。
    被锁囚车之中,不由忿忿骂道:「生子不生男,缓急可使者!」
    生一帮丫头片子有啥用?
    危急时候都没个人帮忙。
    小女儿缇萦听得伤心不已,就上书汉文帝,说愿意去做官奴,以赎父亲的肉刑。
    这小丫头,是个汉子。
    文帝备受感动。
    经与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商议,决定开展废除肉刑行动。
  • 文帝天性仁厚,先后废除墨、劓、斩左右趾等肉刑(瞧清楚,没宫刑和大辟啥事),被后人誉为「千古之仁政」。
    但废肉刑,并不代表免刑。
    比如,将劓刑改为笞三百,刖左趾改为笞五百,多少有点兑换的意思。
    可兑着换着,问题越积累越明显。
    举个栗子,一个人犯罪被抓,按旧律当判劓刑,兑换为笞刑三百。
    可人的屁股就那么大,那么厚,噼噼啪啪,三百鞭子抽下去...
    鼻子是保住了,可小命没了。
    明明好心善举,想减轻刑罚,结果却害命更多。
    及至汉景帝即位,又两度下旨,大幅减少肉刑数量,并对刑具的长短薄厚、受刑部位、行刑过程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至此,经文、景两帝刑改,残酷的奴隶制旧五刑制逐渐被废除。
  • 及至隋初,文帝杨坚命高颎、郑泽等修订刑律。
    开皇三年,又由苏威、牛弘等人重修,史称《开皇律》,正式创立了以笞、杖、徒、流、死为主刑的封建制新五刑体系。
    此体系一直延续至清末,对后世影响深远。
    当然,自汉以后,特别是魏晋南北朝时代,恢复旧五刑之声甚嚣尘上,施用私刑数见不鲜,甚而愈发惨绝,但终未被采用入法;
    或只作为附加刑,与主刑并存。
    至于战争中产生的肉刑,并不属真正意义上的刑罚,故不在此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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