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8 周日

每日一法:《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人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20201018·图文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