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7 周五

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返还原物请求权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三章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请求权,指物权人对于无权占有标的物之人的请求返还该物的权利。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适用返还原物保护方法的前提是原物仍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则物权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财产所有权人只能向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占其所有物的人,即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由于返还原物的目的是要追回脱离所有权人占有的财产,故要求返还的原物应当是特定物。如果被非法占有的是种类物,除非该种类物的原物仍存在,否则就不能要求返还原物,只能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返还同种类及同质量的物。所有权人要求返还财产时,对由原物所生的孳息可以同时要求返还。

  物权请求权人向相对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是物权人,占有人对该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对不动产,请求权人只要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不动产已经登记,即可证明自己是物权人;如果占有人主张请求权人不享有物权,须举证证明。对于动产,由于没有登记的公示方式证明,须请求权人证明动产归属于自己的证据。占有人对请求权人的物权归属没有异议,仅主张自己为合法占有的,须自己举证证明这一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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