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上撒碎彩纸的风俗是源于

  问题:

  婚礼上撒碎彩纸的风俗是源于哪里?

  答案:

  意大利。

  解析:

  结婚典礼上,人们欢笑着把五彩六色的纸屑撒向天空、撒向新郎、新娘,也撒向前来道贺的客人们。撒彩纸屑给婚礼增添了喜庆的色彩,是一个深受人们欢迎的风俗。

  这种风俗起源于意大利。中古时代,意大利有这样的风俗“凡参加婚礼的人,要向新人撒一把五彩缤纷而细小的糖果,祝福新人过着甜蜜的生活。”到了19世纪,人们把撒糖果改为撒彩色纸屑,但名称却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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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大利婚礼习俗有哪些?

  新郎礼服的选取

  新郎礼服-根据传统,新郎礼服应为燕尾服。新郎则不能穿着“吸烟装”,因为那是主要用于前往剧院等正式场合的宴会服装。

  如今的新郎们主要选取传统的深色西服,多为灰色或蓝色,配西装背心和白色衬衫、精致的领带和黑色皮鞋。

  新娘婚纱的选取

  意大利在服装制造领域有着悠久的传统,这其中也包括婚纱的手工制作。至今,意大利仍有多家裁缝店运用多年积累的经验和丰富的创造力为新人手工缝制婚纱,以求新娘能在说出“我愿意”的那一天拥有独一无二的体验。

  在挑选婚纱时,意大利新娘就和中国新娘很不同,她们通常会与母亲或好友一齐去选购婚纱,因为在意大利新郎一般不被允许在婚礼之前看见婚纱。选取婚纱的颜色也比较有将究,一般经典传统颜色是白色,但象牙白、肉粉色和乳白色也都多有应用。

  新娘捧花

  据传统,捧花是新郎在完成婚礼前赠送给新娘的最后一份礼物。新郎通常在婚礼当天早晨将花束送到新娘家,但其实花束的选取还是由新娘完成的,因为要和婚礼当天的礼服相配。在有些国家,花束甚至是由婆婆送给新娘的。在婚礼仪式结束后,新娘会将捧花抛向在场的所有单身女性。据说有幸得到捧花的姑娘会在一年内结婚。新娘手捧花束的习俗源自阿拉伯世界且由来已久。当地女性在婚礼当天会佩戴白色橙花,因为橙花象征着多子多孙,是对新娘的完美祝福。

  新娘头纱

  头纱的使用源自古罗马人,在当时并不是新娘纯洁的象征,而是因为当时的婚姻通常是出于利益或政治原因结合的,所以两位新人在婚礼前甚至都没有见过面。新娘要头戴头纱直到婚礼仪式结束,以免对方改变想法。

  幸运物

  根据传统,婚礼当天新娘身上就应有样物品:

  一件借来的东西:标志着在人生新篇开始的时候,身边有至爱亲朋的陪伴;

  一件得到的礼物:以铭记至爱亲朋的好;

  一件蓝色的东西:在古代,蓝色是纯洁的象征,也是新娘礼服的颜色;

  一件新东西:象征着新生活即将开始,将拥有新的人生目标和惊喜。

  一件旧东西:意味着尽管人生即将进入新阶段,但不能够忘掉过去;

  喜糖

  喜糖盒-传统喜糖盒一般是水晶、银质或陶瓷的,重要的是要对所有亲友和宾客一视同仁。

  喜糖-根据传统,喜糖被包装在美丽的绢纱之中,如今也使用钩编材质。婚礼当天使用的喜糖务必是白色的,而且就应是奇数,通常是五个,以代表新人今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五个品质:健康生育长寿幸福财富。

  新人通常是在切蛋糕仪式后逐桌向宾客赠送喜糖。新郎将喜糖放在银盘中,新娘则用一把银勺将喜糖送给客人。

  伴娘

  古埃及人认为恶毒的神灵们会在婚礼当天聚集在举办婚礼的地方破坏幸福完美的氛围。所以,新娘的女朋友们就应身着奢华的服饰跟在新娘身后,这样那些恶毒的神灵就分不清究竟谁才是新娘,自然也就不能施展法术了。

  婚戒

  在左手无名指上戴婚戒的习俗能够追溯到古埃及时代。古埃及人认为左手无名指上有一根静脉直通心脏,静脉中流动着的是情感和爱。所以“拴住”无名指就意味着对忠诚的承诺。

  作为婚姻结合的象征,古罗马人就有互赠铁质戒指的传统。而在犹太人看来,戒指有着更为重要的好处,只有交换过戒指,婚姻才算完成。

  中世纪时新人之间通常不是互换戒指。当时戒指十分贵重,有的新郎会送三枚戒指给新娘。

  据天津婚庆网站了解,在意大利的某些地区,婚戒也被称为vera,是威内托--斯拉夫方言,意为忠诚。在婚戒内侧,通常会刻有婚礼日期和对方的姓名。

  嫁妆

  根据传统,在结婚的第一年,新郎不需为新娘的服装支付任何费用。因此新娘家就应为她准备好婚后第一年需要用的衣服和配饰等。

  婚宴

  在婚宴过程中(不管是中餐还是晚餐)通常有背景音乐相伴。虽然在宴席中没有敬酒这一环节,但是餐后通常有舞会,觥筹交错间来宾们翩翩起舞,华丽的礼服在灯光的点缀下更显耀眼……还有一些别致的婚礼习俗也是天津婚纱摄影工作室闻所未闻的,在意大利参加婚礼,一般也要准备“红包“,但一般新人们会准备一个他们期望的礼品单(通常是为新家准备的各种用品),宾客们能够根据这份礼单来为他们准备“红包”。在婚礼结束时,新人们会送给宾客”Bomboniera”(类似于国内的喜糖),通常内含五颗焦糖杏仁,代表着长寿、健康、财富、幸福和生育力。

  根据传统,婚戒就应是由新郎购买并保留至交换的那一刻。如今经常说由证婚人赠送。

  在婚礼仪式时,通常是由为新娘拉婚纱的小男孩送到仪式台上。

  最为传统的婚戒款式是普通素圈,追求新意的新人能够选取多个圆环相交的款式,或是带有单颗钻石或多颗钻石的奢华款式。

  在婚礼地点的选取上,多数意大利人毫无疑问会倾向于教堂。一是与信仰有关,二是似乎只有在神圣而庄重的教堂,新人的婚姻才能更好的被祝福、被称赞。在礼仪结束后,亲朋好友也会向新人泼洒大米以示祝福。

  意大利北方的婚礼和南方的婚礼差别很大。北方婚礼规模较小,并通常在早上举行;而在南方超过100人甚至到达800人的婚宴也很常见,并常在晚上举行。同时,北方新娘们的婚纱款式走得是简洁路线,不同于南方新娘们的精致繁琐路线。


党的建设主要包括

  问题:

  党的建设主要包括哪几方面?

  答案:

  党的建设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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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建设是指党为持续自己的性质而从事的一系列自我完善的活动。党的建设主要包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党的思想建设主要包括:在全党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坚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确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个性是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取向等,提高全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

  党的组织建设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任务。

  党的作风建设就是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党的反腐倡廉建设就是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构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巡视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潜力;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务必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党的制度建设就是把长期以来党的领导工作中的和党内生活中的经验教训加以总结和概括,构成全党务必共同遵守的党内法规、条例、规则等党的制度,并狠抓贯彻落实。

  广义上的党的建设,指的是政党为完成自身的使命而进行领导国家、社会和提高自身生机和活力的理论和实践活动。狭义上的党的建设,指的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在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指导下进行的领导国家、社会和提高自身生机与活力的理论和实践活动。

  党的建设是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同党的建设实践活动的统一。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是党的建设的指导原则。党的建设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在实践中的应用。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作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指导原则和理论武器。马克思、恩格斯确立了工人阶级政党建设的基本原则。列宁把马克思、恩格斯的建党理论同俄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构成了一整套列宁主义建党学说。以毛泽东和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构成了适合中国特点的毛泽东建党思想和邓小平建党理论,成功地实施了党的建设的两次伟大工程。在新的历史时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党理论在邓小平建党思想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有力地推进了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

  党的建设是同党的政治路线密切联系在一齐的。党的正确的政治路线是正确制定党的组织路线的前提,党的组织路线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组织保证。党的建设务必密切联系党的政治路线来进行。务必围绕在各个历史时期持续党的先进性着力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在执政条件下,还要加强党的执政潜力建设,使党的各个方面建设的成效都体现到提高党的执政潜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上来。

  为了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特点和需要,党的十四大党章总纲中规定了加强党的建设务必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即: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3)坚持民主集中制;

  (4)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这四项基本要求,为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加强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试题: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A.人民

  B.国家权力机关

  C.国务院

  D.党

  答案:

  A

  解析:

  我的最高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群众,因为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全国人大是有全国人民透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

  【相关题目】

  我国的国家立法权的行使属于()。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党代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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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定立法权主要包括:(1)制定和变动法律权;(2)解释宪法和法律权;(3)立法监督权;(4)其他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活动,就是运用这四方面立法权,在它们所能调整的范围内进行立法的活动。

  (一)制定和变动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方面的权力主要包括:其一,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那里所谓“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指全国人大有权制定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和其他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二,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这是一项十分重大的立法权,但它只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只能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而不能进行全面的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被补充和修改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较为充分地行使了这方面的权力,制定和变动了相当数量的法律,为完备中国法的体系和建设中国法制作出显著的成就。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之前,无权制定和变动法律,那时全国人大是唯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1982年宪法对此作出重大改变是由国情决定的。中国人口极其众多,有56个民族和2000多个县,各地区、各民族、各阶层、各政党、各方面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人大代表,因此代表人数少了不行。而代表人数多,开会议事就不方便。同时,由于代表来自各个方面,有劳动模范,有英雄人物,有科学家,有艺术家,有运动员,还有华侨代表等,而且不脱产,不象西方国家议员那样实行专职制。因此,全国人大难以成为经常性的工作机构。这就在必须程度上影响全国人大适应形势需要及时制定法律。实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制度,就弥补了以上不足。因为,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的工作机构,人数较适当,开会、议事较方便;它又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代表各个方面,因此能反映全国人大的广泛性的特点,适合国情。

  (二)立法监督

  根据宪法第67、100、116条和立法法第85、86、87、88条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行使以下立法监督权:

  其一,与监督宪法实施相联的立法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宪法实施,自然包括监督其他立法主体的立法行为是否违宪。

  其二,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撤销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撤销制度是现行中国立法体制中反映各种立法权关系的一个重要制度。它能够使国家立法权对其他立法权、高层次立法权对低层次立法权的领导关系、主从关系得到保障。

  其三,裁决法律之间的冲突。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个性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其四,理解有关立法主体的立法备案权和批准有关规范性法文件权。宪法和有关宪法性法律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立法法补充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均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提出备案要求,也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既有权理解备案,就能够进行监督;既有权批准,更能够监督。

  (三)解释宪法和法律

  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状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解释宪法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实施宪法和法律。但解释宪法和法律本身则属于立法范畴,透过解释宪法和法律产生的文件,分别为宪法性文件和法律性文件,是宪法和法律的组成部分。在西方,解释宪法权通常并不属于议会。在中国,将这一权力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显示了中国最高国家机关在权限划分问题上有自己的特色,证明了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的性质和地位。解释法律,包括解释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两者的法律。解释宪法和法律是一项很大的立法权。这种权力的行使,应当贴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应当遵循立法法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基本制度。

  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制度的框架包括下列要素:

  其一,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对必须范围的事项进行解释。1954年宪法首先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的制度。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决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权限范围予以规定。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尽管条文和资料都很少,但都保留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这一制度。1982年宪法所确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有24项,其中第四项便是解释法律的职权。到了2000年3月透过的立法法,更是专门以第42条规定了以上所引述的制度。

  其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应当遵循一些基本程序。一是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立法法第43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能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三是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委会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四是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透过。五是法律解释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其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四)其他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能够行使全国人大授予的立法权。自50年代起全国人大多次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80年代初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透过和公布《民事诉讼法(试行)》。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日渐发展和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日渐增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这一权力的好处也日渐增大。